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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优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工作的通知》补充说明
来源:
时间:2016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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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落实《优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延长留学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多次延期的(每次12个月以下),均由驻外使(领)馆审批,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延长期间)。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特殊情况由驻外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二、关于本科生事宜
本科生的延期/提前回国、赴第三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变更留学院校事宜,均由其国内推选单位向驻外使(领)馆统一提交申请,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不受理本科生的个人申请。
三、关于中途回国参加学术会议
中途回国参加学术会议的,应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有关规定处理。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的不属于赴第三国,应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教育处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一、关于延长留学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多次延期的(每次12个月以下),均由驻外使(领)馆审批,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延长期间)。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特殊情况由驻外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二、关于本科生事宜
本科生的延期/提前回国、赴第三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变更留学院校事宜,均由其国内推选单位向驻外使(领)馆统一提交申请,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不受理本科生的个人申请。
三、关于中途回国参加学术会议
中途回国参加学术会议的,应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有关规定处理。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的不属于赴第三国,应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教育处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