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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

来源: 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浏览次数: 【字体:

        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单位公共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单位导师同意并报我处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

        留学期限在12个月(含)以下的,应在出国前准备好研究资料,中途不允许回国休假和收集资料;留学期限在12个月(不含)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一个月,奖学金照发。中途回国往返旅费自理。回国时间和次数超过以上规定的,自超出之日起按天扣发奖学金。

        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收集资料,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往返费用自理;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按天扣发奖学金。

        同一年度内,国家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留学人员申请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在拟回国前至少1个月征得国外留学院校导师同意,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审批表》(由此下载),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审批表》和国外留学院校导师同意函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上传,同时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发至驻新西兰使馆教育处邮箱。

        留学人员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主动向国内派出单位汇报,并按时返回留学所在地。返回留学所在地1周内需向我组销假并提交休假情况汇报,并附上护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留学人员如有超出假期时间,在下次发放奖学金中予以扣除;如发现未请假回国的,将扣发其回国期间的奖学金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汇报。

        中途回国参加学术会议的,应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有关规定处理。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学术会议的不属于赴第三国,应按中途回国或回国休假有关规定处理。